发布时间:2021-04-25 16:28:32 交通运输部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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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有效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明确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和划分要求;提出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发布、更新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提出了政务数据提供和获取方式,明确了数据质量、使用限制、安全合规等要求;提出了行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明确了数据共享安全要求。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出台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至2020年到期。经过3年的施行,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有力支撑了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照国家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管理责任。提供部门需要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和授权以及数据质量负责;使用部门需要对数据使用的安全合规性进行负责,并向提供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实现数据资源“以用促建”。
二是进一步拓展无条件共享数据内容。根据国家关于基础数据库建设新要求和行业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实际需要,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中增加了“信用信息”。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数据共享流程。增加共享申请初审环节和委托授权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授权的时限要求,帮助提供部门加快共享申请审核效率,减少提供部门工作量,提升使用部门的共享申请体验。
四是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与保障。明确将所有部级信息系统纳入管理,避免部分政务数据已采集却未“入账”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明确提出不满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的,将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提供硬件资源,不予安排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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